【賴新聞 周庭慶/台中報導】
(更新:新增判決內容)
台中捷運今年5月21日發生洪姓男子持刀瘋狂隨機砍殺案,造成一名呂姓少年及許姓男子受傷,台中地檢署依殺人未遂、恐嚇公眾等罪嫌起訴洪男,並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台中地法今(26)日宣判,判處洪男有期徒刑10年。
台中地檢署起訴指出,被告洪因家庭、求學因素,而對社會產生不滿,並自4月間即預謀藉由殺人讓全國民眾看到自己,選定於大眾捷運車廂內犯案,其原預謀於5月20日北上臺中捷運站持刀殺人,但思及翌(21)日適逢為臺北捷運鄭捷殺人案發生10周年,於該時動手,更能加強社會大眾對其行兇行為及廢死議題之關注,心意已決後,即正式啟動殺人計畫。
洪於5月21日上午11時許,自臺中捷運水安宮站上車後,以1把菜刀及2把水果刀隨機砍殺車上乘客,致呂姓少年右側胸大肌撕裂傷、右側第三肋骨骨折、右胸刺傷併右胸壁皮下氣腫、斜方肌及右肩肌肉撕裂、右鎖骨骨折、右上臂撕裂傷等傷害,呂姓少年迅速逃往列車第一節車廂,始躲過被告繼續砍殺。
許姓男子則於過程中,遭被告洪菜刀砍殺致受有左臉撕裂傷、上下嘴唇撕裂傷等傷害,惟許男遭砍傷後,不顧自身血流如注,仍奮力欲搶下被告手上之菜刀,車廂內之乘客王姓男子見狀即與許男聯手共同奪下被告手上之菜刀,並與被告發生拉扯,被告於掙脫拉扯後,再以其準備之水果刀接續追擊車廂內之不特定乘客,並朝乘客蕭男刺擊,最終經乘客蕭男、王男及一名外籍人士等人合力搶下被告水果刀並加以制伏。
台中地院指出被告雖然有因精神疾患就診治療之情形,但合議庭審酌被告接受訊問時,對於問題之理解正常,就犯案動機、犯罪計畫、犯案過程及情節,大致均能為詳實之應答,與相關事證資料相符,可認被告行為當時,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並未欠缺或顯著降低,且被告經送精神鑑定結果亦同此認定,故本案不適用《刑法》第19條減免其刑之規定。
被告於大眾運輸工具上,對不特定人所為隨機砍殺行為,造成社會公眾之恐慌,使單純使用公眾運輸工具之人莫名遭受生命身體之威脅,惡性情節重大,依一般國民社會感情,對照其可判處之刑度,難認有何情輕法重而有顯可憫恕之處,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
本院合議庭審酌①被告因精神疾患,多次自殺未果,又遭師長指責,因而心生憤怒,為了經由在公眾場所殺害不特定人,致使社會公眾心生畏懼,以達毀滅自我之動機、目的而犯案;②被告選擇在社會大眾搭乘之密閉式交通工具內、手持具有鋒利之菜刀、水果刀隨機朝乘客揮砍,揮砍部位具有高度危險性,犯罪手段顯屬兇殘,使社會大眾對於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產生極度之恐懼、畏怖,且使被害人等之生命、身體受有極大威脅,幸好未致生死亡結果,危害社會治安甚鉅,造成之危險及損害均屬重大;③被告於案發前為學生,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被告與被害人等均素不相識,前無犯罪紀錄,前科素行尚屬良好;④被告於犯後對於客觀犯行均坦承,多次表示懊悔之意,已與許姓被害人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⑤參酌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及被害人對刑度之意見後,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前述宣告刑。
斟酌被告所犯各罪犯罪時間密接、各罪間之相互關係、侵害法益及犯罪手段之綜合效果、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就被告所犯各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