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獨家/春秋墓園買賣糾紛!春秋公司違法賣地害民眾被迫遷墳

首稿時間14:29
更新時間16:51

(更新新北市殯葬處回應)有民眾向《記者爆料網》投訴,稱民國62年親人在新北中和春秋墓園購買2處墓地永久使用證安葬先人,不料109年4月,家中長輩過世,一家人準備遷墓合葬時卻發現祖先的墳墓上竟被張貼公告,稱墓地易主使用墓基需取得地主同意,要求民眾二次購買永久使用證,若民眾不同意續購使用權,就必須支付28萬元遷葬費,直呼「一地兩賣,不合理」。對此,新北市殯葬處澄清,核發春秋墓園土地永久使用證的春秋有限公司,並未取得地主同意,擅自販售使用權,屬於私人買賣糾紛,受害民眾應向春秋有限公司求償。

民眾出示墓地永久使用證,稱家中長輩於民國62年向當時持有墓園的春秋有限公司購買2處墓地,不料109年,春秋公司疑似與另一家道環展業公司有土地糾紛,墓地易主改由道環展業公司經營,民眾收到道環展業公司通知,表示春秋公司與道環展業公司沒有關係,欲使用墓地必須重新和地主協商取得使用權,價格6坪以下60萬、6坪以上80萬,就算不買墓地,想遷墓也必須支付28萬元找道環公司指定的業者搬遷,民眾怒控「不管如何他們都要賺一筆」,且春秋墓園內部約有2000多座墳墓,如今墓園易主,接手的道環展業公司若一地兩賣,預估至少能賺進數十億元。

事後民眾接到殯葬處行文,稱民眾的先人遺體並未葬在公墓內,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依法開罰3萬元,民眾提起訴願,表示調閱地籍資料,該地號被認定是墓地,不應開罰。對此,殯葬處澄清,該民眾的兩位先人,一位葬在公墓地內,另一位葬在公墓地外,且以骨灰形式下葬,該罰鍰是針對非公墓地安葬對象,要求限期改善,且該訴願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民眾敗訴。

針對民眾投訴內容,新北市殯葬處墓政課課長回應,私立春秋墓園,最初由林姓設置人向臺灣省政府申請私立春秋墓園,之後經臺灣省政府在62年核准設置經營;而春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張姓民眾,該公司及其代表人未持有春秋墓園內任何土地,亦非「私立春秋墓園」經政府核准合法之殯葬設施經營業者。

而道環展業有限公司已取得過半地主同意,為依法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成為私立春秋墓園的殯葬設施經營業者,經依法審查後,新北市政府於109年核准許可經營,並於同年同意「私立春秋墓園」更名為「私立龍陵紀念墓園」,對墓園負有經營管理權責,但設施經營權非承接自春秋有限公司。

墓園土地使用,若地主未透過設施經營業者,無法任意出售墓地作為殯葬設施(墓地);同理,設施經營者沒有地主同意,也無法任意販售該墓地。因此,春秋有限公司非土地所有人,卻向墓主收費發行使用權證,純屬其與民眾兩造私權關係,對第三人不生效力,既存墳墓的墓主需要與地主協商,因為墓主未付款給地主,且地主也非契約當事人,所以墓主無權占用地主土地。另外,針對民眾指控遷墓必須支付28萬元,聘用道環展業公司協力廠商一事,殯葬處表示並無此規定,業者可提供遷葬服務,但不可強迫民眾接受,以免觸法。(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記者爆料網(編輯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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