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電動自行車掛牌納保 「外勞車」飆速將成歷史

立法院19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原條文「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除將經過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與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此外所有人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若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此外若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最高可處3600元罰鍰。

法規中明訂微型電動二輪車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此外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若已領用牌照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再行訂立保險契約而行駛道路,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所有人限期續保,屆期仍未訂立保險契約繼續行駛道路者,註銷其牌照。

三讀條文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者,否則處駕駛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而個人行動運具的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違反規定者處行為人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或使用。

另未滿14歲也不得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否則處以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記者爆料網(編輯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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