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爆料網/社會中心報導】去年台中市12月7日晚上發生一家三口走在斑馬線上,媽媽和嬰兒車中的1歲男童遭到左轉未停讓行人的豐原客運撞死,當時目睹妻兒死亡的伊拉克籍季姓先生悲痛萬分,事後控訴公車司機殺人,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陳姓司機,認為陳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致人受傷及死亡,請法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今天法院判決,考量李犯後自首予以減刑,僅判他1年4月,可以上訴。
台中地院認為,李男開公車近行人穿越道,卻未禮讓造成死傷,依道交條例加重後,應構成刑法第276條、第284條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過失傷害罪,但考量李犯後自首予以減刑。
另外,審理時,季男控訴陳男貿然左轉、撞人後沒立刻煞停,有殺人不確定故意,認為陳涉犯殺人罪嫌。陳堅稱「真的沒看到行人」;法院審酌,陳、季間無仇怨,難認有殺人動機,勘驗行車記錄器發現,陳煞停後10秒就下車關心,難認有殺人不確定故意。



